2013年10月5日 星期六

王德邦:趙常青、丁家喜等10君子案是中國真假改革的試金石

    中國如要開啟政改,約制政治權力與張揚公民權利是一體兩面、互不可缺的。而公佈官員財產與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正是這限權反腐與落實憲法保障公民權利的基礎性的核心內容。如果中共新領導集團是真誠實行政改,決心扼制腐敗,那麼公民要求官員公佈財產與敦促人大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就是最好的切入點,也是民間對新領導集團政改的最好、最有力支持與呼應。一種如此真誠支持呼應反腐與政改的公民行動,今天居然遭到抓捕治罪的命運,那麼中國新領導集團究竟要幹什麼?那些反腐與政改的言說究竟是真是假?通過10君子案就可以檢驗出來。
   
   
    4月17日晚上,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衛分局忽然以涉嫌“非法集會罪”刑拘了民主維權人士趙常青與人權律師丁家喜。後來了解到,與趙常青他們前後一同被抓的還有北京公民王永紅、孫含會、李蔚、齊月英等。而早前的3月31日,北京警方就以同樣的涉嫌“非法集會罪”刑拘了到西單舉牌要求官員公佈財產與人大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張寶成、馬新立、袁冬、侯欣等四人,其中侯欣在關押期間因心髒病突發入院搶救,後獲取保候審出來。至此,北京在短短不到一個月時間,先後以涉嫌“非法集會罪”刑拘了10位公民。從目前已經了解到的情況來看,這10位公民均被指控參與要求官員公佈財產及要求全國人大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街頭舉牌活動。
   
    中共十八大以來,新的領導集團上台伊始就高調宣布要強力反腐並明確承諾要落實憲法保障公民權利。在十八大報告中明明地寫著:“健全權力運行製約和監督體系。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是權力正確運行的重要保證。……推進權力運行公開化、規範化,完善黨務公開、政務公開、司法公開和各領域辦事公開制度,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製度,加強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既然要“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那麼依照國際所有在反腐與監督權力上成功有效的國家的經驗,官員公佈財產是最基本與必須的方法,是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的起碼要求。所以,十八大後,中國公民掀起呼籲官員公佈財產的熱情,正是基於對中共十八大所提出的“保障公民知情權、監督權、參與權,推進權力運行公開化、政務公開及加強民主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運行在陽光下”等承諾的讚同與呼應。
   
    今年4月19日,中共總書記習近平先生在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體學習時也強調指出:“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關鍵是要健全權力運行製約和監督​​體系,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要更加科學有效地防治腐敗,全面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提高反腐敗法律制度執行力,讓法律制度剛性運行。 ”其中“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正是內涵著官員公佈財產,公民有權監督權力? !
   
    可見,公民提出要求官員公佈財產是民間呼應中共新領導集團反腐倡廉的舉措。至於公民要求全國人大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那是中國民間與國際社會多年來不懈的訴求,也是順應歷史發展潮流,使中華民族儘早開啟向現代文明轉型的航程,以融入世界現代文明大潮的努力。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早在1998年中國政府就簽署了,至今已過去15年,中國全國人大居然遲遲沒有批准,甚至都沒有拿到大會上討論。如此行徑是要否定中國政府不該簽署這個國際公約,還是要欺騙天下,說中國公民不同意這個公約?無論是對政府簽約的否定,或者假借人大的名義來意圖欺瞞天下,現在中國公民公開站出來呼應政府簽署公約並要求人大也批准公約,這是最準確而直接的公民表達,也是對人大假借民意推遲簽署公約的控訴!
   
    中國憲法明確承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而習近平先生在紀念憲法頒布30週年講話中也強調指出:“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憲法的核心內容,憲​​法是每個公民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的根本保證”,“只有保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憲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眾,憲法實施才能真正成為全體人民的自覺行動”,“ 我們要依法保障全體公民享有廣泛的權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保證公民的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利得到落實,努力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和追求。”可見,公民敦促全國人大通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既是對政府簽署公約的讚同,也是對習近平先生尊重憲法保障公民權利的響應,是完全踐行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所以是合憲合法也符合習近平先生執政精神的。
   
    由上可知,公民要求官員公佈財產與敦促人大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目的、動機是正當的,是合法合理也合中央精神的。那麼公民具體舉牌表達的方式是否就違法呢?對此,我們可以看看律師們的意見。據代理趙常青、丁家喜、孫含會、袁冬、馬新立等人案件的10名律師4月26日提交的《和平表達無罪——建議撤銷丁家喜、趙常青等涉嫌非法集會罪一案的律師意見書》分析:當事人的行為不屬於《集會遊行示威法》及《刑法》非法集會意義上的集會;當事人的行為並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當事人並未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因此,律師的結論是“本案當事人的行為,屬於單純而正當的言論表達,並不構成《刑法》第296條規定的非法集會罪。”律師還認為:“呼籲政府官員公示財產,是言論自由的正當行使,公權力對這種正當行為的打壓,不但無法嚇阻人們的表達,反而會導致更多人質疑公權力的正當性。”最後律師們指出:“《集會遊行示威法》第7條第1款和第9條第1款的規定,任由公安機關專斷地決定是否批准公民的集會申請,已經構成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剝奪,因而與憲法相抵觸;公安機關或許不能以法律違憲為由拒不執行法律,但決不能變本加厲地濫用違憲的法律,肆意擴張對'集會'的解釋。”
   
    律師的意見說明了趙常青等10公民即使的確像警方指控的參與了上街舉牌的活動(據目前了解的情況,事實上趙常青並沒有直接參與西單街頭舉牌),那也根本不構成所謂的犯罪。如此看來,北京公民上街要求官員公佈財產與敦促人大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目的、動機與行為上都不存在犯罪,在效果上不僅對社會沒有造成任何危害,而且有利於激發公民關心國是的熱情,消除社會冷漠病症,培育積極向上,承擔社會責任,踐行憲法權利的現代公民精神,是民間響應中央改革號召的正能量,是不僅無罪而且有功,不僅不該抓押,而且應該鼓勵的。
   
    應該看到,自從中共十八大新的中央領導集團上台以來,民間對習近平先生接掌國璽懷抱諸多期待,希望他能將在維穩思維下泥足深陷的中國帶出困局,步上實現“中國夢”的坦途。
   
    中國社會幾十年來,尤其是八九六四屠殺後的近二十幾年來,不受約制的強權肆虐,缺失社會公平正義的單方追求GDP的畸形的經濟發展,滋養出強取豪奪的權貴集團,導致社會資源枯竭,環境毀壞,道德淪喪,價值崩潰,人心冷漠,人性扭曲,貧富分化,矛盾激化,自然危機、人性危機與社會危機紛至踏來,權貴的蠻橫,貧弱的無助,使整個社會瀰漫著失望乃至絕望的情緒,那每年數千萬的上訪民眾,每年數十萬起的群體事件及層出不窮、匪夷所思的屠童與毒物事件,無不警示著中華民族已經到了瀕臨亡族滅祖、不堪為人的地步了。在如此亙古未見的危機面前,中華民族期待著能有新思路、新氣象、新路徑,以重啟八九屠殺時中止的政改,使民族實現鳳凰涅槃、浴火重生。
   
    習近平先生正是當此民族危難之際,承其父親仁厚開明之蔭,上台伊始親民愛民的言行,及強力宣示反腐與政改之決心,溫暖著人民久已冰涼的心,點燃著民族熄滅的希望,滋潤著人們那乾枯的心靈,使這個瀕臨死寂的民族萌發出絲絲生機。正是籍著這種解凍下的春蕾之氣,北京趙常青等人率先站出,表達對新氣象的呼應,表達對反腐與政改的支持。於是他們走上街頭,以一個普遍公民所能想到與所能做到的形式來要求官員公佈財產與敦促人大批准公約。
   
    應該說中國今日要開啟政改,約制政治權力與張揚公民權利是一體兩面,互不可缺的。而公佈官員財產與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正是這限權反腐與落實憲法保障公民權利的基礎性的核心內容。如果中國新領導集團是真誠厲行政改,決心扼制腐敗,那麼公民要求官員公佈財產與敦促人大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就是最好的切入點,也是民間對新領導集團政改的最好、最有力支持與呼應。一種如此真誠支持呼應反腐與政改的公民行動,今天居然遭到抓捕治罪的命運,那麼中國新領導集團究竟要幹什麼?那些反腐與政改的言說究竟是真是假?通過10君子案就可以檢驗出來。
   
    當然,抓捕趙常青等優秀公民不排除是權力集團中頑固反動勢力的一次對民間呼應反腐與政改的鎮壓,以藉機抹黑習李等新領導集團中改革力量,捆綁新的領導集團沿襲老路。如果是這種情況,那麼在趙常青等人被抓之初新領導集團中改革力量可能不知,但是在國內與國際輿論反響如此之大後,如果依然走到逮捕的程序,那麼中央權力集團改革勢力就再難以推託責任。如果是那樣,新的中央領導集團反腐與政改的呼號的真實性就昭然若揭。所以,刑拘趙常青等人及其該案的最後走向,事實已經活生生地檢驗著中國反腐與政改的真偽。
   
    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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