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8日 星期三

趙常青:論結社自由

自由結社作為一種社會槓桿在“辦大事”,在製惡、揚善與維權方面具有其它任何力量所不可替代的價值與意義。它是民主政治和公民社會最引人注目、最有價值的亮點和看點之一。


“中國民主轉型的現狀與前瞻”徵文

讓我們先來聽聽托克維爾先生在這個問題上的論述,他說:“在規定人類社會的一切法則中,有一條法則似乎是最正確和最明晰的,這便是——要使人類打算文明下去或走向文明,那就要使結社的藝術隨著身份平等的擴大而成正比地發展和完善。”他同時還說:“在民主國家,結社的學問是一門主要學問,其餘一切學問的進展都取決於這門學問的進展”(均見《論美國的民主》p640)

既然托克維爾先生對“結社”的意義做瞭如此的強調,那麼,究竟什麼是“結社”和“結社自由”呢?

簡而言之,所謂“結社”就是組織社團、組織團體的意思。它是以“主義”、思想為紐帶,將志趣相同或相近的人(群)組織起來的團體。該團體有明確的指導思想、組織章程和奮鬥目標,並有內部組織分工。而所謂“結社自由”就是國家公民能夠自由地組織這類社團的意思。對於一個民主、自由、法治的社會來說,所謂結社自由就是在憲法和法律框架內,公民有組織這類社團並開展相關組織活動的自由。威權國家的法律由於其偽民意性質,也就談不上依法結社的問題。

按照社團的性質分類,結社可以分為政治性社團(如政黨)和非政治性社團兩類。政治性社團就是以謀求國家執政權為目標並按照指導社團的“主義”來引導國家和社會前進的組織,如共產黨、國民黨、民主黨等。參政和執政是政治性結社的主要目標和動力。

非政治性社團又大體可以分為公益性社團和自益性社團。公益性社團是指社團維護的不是該組織內部成員的特殊利益,而主要是維護公共的或全社會的利益,如環保組織、慈善團體、人權團體等等。它們主要以志願者、義工、捐助調查、呼籲等方式來促使公共利益的維護。自益性社團則主要為了維護社團內部成員及該社團所特別關心的某一人口群體的特殊利益,如自治工會、自治農會、同性戀組織、性工作者組織等等。它們通過與利益相關方(如政府、企業主等)的集體談判協商乃至鬥爭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由於各國國情不一樣,因而各類社團的生存發展狀況也不一樣。在民主自由國家,各類社團都能合法生存,包括具有排他性思想的政治性社團如共產黨組織以及性工作者組織都可以自由成立,可謂是百花齊放、奼紫嫣紅。但在極權國家,由於執政力量的壟斷性和強力排他性,絕大部分社團都是政府性組織,都由執政黨直接或間接的控制(如中國的工會、婦聯、青聯、共青團、少先隊等) ,非政府性的民間組織尤其是帶有政治性色彩的民間結社將受到嚴厲禁止。比如說一部分中國公民在1992年和1998年所嘗試的組建民主政黨的活動都被執政黨以所謂的“顛覆國家政權罪”將相關組織者逮捕入獄,北京的胡石根、徐文立、武漢的秦永敏、杭州的王有才、成都的劉賢斌等人先後都被處以重刑。其它如朝鮮、越南、古巴這樣的社會主義國家以及如緬甸、津巴布韋等國的監獄裡,莫不關押著大量持不同政見的人士和衝擊結社禁令的人士。

威權國家的執政黨為什麼要強力打擊民間結社活動尤其是政治性的結社活動呢?我想主要原因應該有兩點——

第一、是因為作惡太多,大失民心,一旦開放黨禁勢必丟掉政權,專制政黨的核心人物還有可能因為自己的惡行而受到人民的正義審判。前東德的共產黨總書記昂納克、前羅馬尼亞共產黨總書記齊奧塞斯庫、前智利總統皮諾切特、秘魯總統藤森以及前伊拉克復興社會黨頭子薩達姆等人都因為在台上執政時作惡太多,對國家和人民所犯罪行太重而分別受到通緝和審判,有的還被處以死刑。這些獨裁者及其所屬強權政黨的結局使得現有的極權國家專制政黨及其領袖集團極力避免類似劇情在自己的國家上演,從而竭力打壓持不同政見者及其政治性結社活動。

第二、是想繼續作惡,為本黨及其所屬官僚集團謀取額外的“榮華富貴”。雖然所有專制極權國家都要求自己的政黨及官僚集團以人民和國家利益的奉獻者、犧牲者、看護者、創造者的“公僕”身份出現,都把自己打扮成高高在上的救世主,把自己說成是代表這、代表那,總之給人民的心理造成一種沒有他們,人民就將墮入萬劫不復的十八層地獄的印象。但事實上由於一黨獨大的政權壟斷性,由於缺乏平權政黨的有效監督,分散化、原子化的人民又缺乏有效的以和平途徑動搖專制政黨的製裁力量——在這種缺乏監督或自己監督自己的情況下,一切的道德說教都會變成忽悠民眾的謊言。而執政黨及其各級官僚集團則因為擁有對國家資源的支配權便會旁若無人地大肆掠奪和鯨吞本應屬於全體人民的各種財富。秦暉先生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前期就已指出的中國國企改革中出現的“掌勺者從私佔大鍋飯到私分大鍋飯”的現象便是官僚階層(包括國有企業的管理者階層)掠奪全民資產的形象寫照。而中國社會的先富群體雖然不乏合法經營者,但相當數量的暴富階層都和各級官僚的利益互動有關係。官僚們通過“自肥”性的政策制定使得國家資源以“合法”的名義大量流進自己的腰包。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現象之所以屢禁不止,之所以出現一些人為了升遷而不惜將自己的妻子送到高官的床上這樣極端無恥的情況,原因正在於這些人都意識到一旦混入官場,一旦得到提拔和重用,自己便會掌控更多的公共資源、便會變本加厲地將自己的前期“投資”全部收回,從而滿足自己生活方面的所謂榮華富貴。

而一旦開放黨禁,一旦施行政治結社的自由化,專制政黨雄霸天下、唯我獨尊的局面便會不復存在,在野政黨的監督批評,尤其是在野黨有可能通過民主競選而鹹魚翻身,獲取執政權,專制政黨及其官僚集團就無法再以各種名義掠奪公共財富,無法再藉助國家公器(官位)來謀取自己的“榮華富貴”,因而也促使貪欲私心極重的極權國家執政集團竭力執行黨禁政策,強力禁止民間結社活動尤其是禁止政治性的民間結社活動,力圖繼續作惡,繼續維持官僚強權集團掠奪於人民的“榮華富貴”。

在我們弄清了“結社”、“結社自由”的內涵分類及極權國家為什麼會強力鎮壓結社活動的主要原因後,我們對結社自由的重要性大概也有所意識了。但是我還是願意根據自己的理解將結社自由——尤其是政治性結社自由的重要意義歸納如下:

其一,結社權為天賦之人權,公民個人可以藉助結社來完成“四兩撥千斤”的壯舉,從而實現人生的價值和意義。根據眾生平等理論,一國之內,人人生而平等,既沒有天生的統治者,也沒有天生的被統治者,就如杰斐遜所說的那樣“人類並非廣大群眾生來背上帶有鞍座,而少數人穿著帶刺的長靴,獨蒙上帝恩准可以合法地來乘騎他們的”。國家應該怎樣治理、應該由誰治理應由全體人民從民眾當中進行定期挑選,再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來決定。而且挑選出來的執政者是為民眾提供服務的,並不是讓他(們)騎在人民頭上作威作福的。

那麼這種民主挑選活動在實踐上應該怎樣具體操作呢?在面積很小、人口也不多的彈丸小國(如雅典城邦)可採取面對面的直接民主制的形式,即有志於服務邦國的公民可以面對面的向民眾陳述自己的治國理念及相關方略。但在面積較大、人口也很多的大國里,單靠個人的力量則是無法在較短時間內讓廣大民眾了解自己的政治主張的,怎麼辦?這裡就牽涉到結社問題。

比如說,一些思想理念相同或相近的人在平時就組建成一個相對團結和緊密的政黨,他們通過創辦媒體來宣傳本黨的治國理念,並通過這種宣傳來發現吸收新的黨員,通過遍布四處的基層黨員又把黨的理念帶進草根階層,盡可能多地使廣大民眾了解本黨的“主義”和方略,當選舉來臨時,該黨就可以推出自己的候選人來參加人民在全國範圍內的挑選活動。由此可見,借助於結社活動,由單個人的力量所無法解決的問題便被眾多的黨員解決了——正所謂“一個籬笆三個樁,一個好漢三個幫”。在現代民主國家,絕大多數有志於服務國家和人民的人都會參加一個政黨或另外組建一個政黨,而任何一個政黨領袖想為全國人民“執政”,也必須藉助於全黨的力量,通過反复宣傳來調動多數民眾對自己的關注和支持,雖然偶爾也會有獨立候選人競選成功,但概率非常小,更何況當今世界絕大部分國家都“玩”的是政黨政治的“遊戲”。

而政黨社團在吸納集體智慧、凝聚集體力量方面的天然優勢也正是吸引公民個人組黨結社的根本原因,民眾精英可以藉助黨團這根“政治槓桿”四兩撥千斤,使國家與社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價值觀發生變化甚至是發生巨大的變化,做成單靠他本人“單打獨鬥”根本做不成的“大事情”,從而實現人生的價值和意義。也因此《世界人權宣言》第20條才明確規定“人人有結社的自由”。

其二,自由結社可以通過組織化的監督活動有效抑制執政者和執政黨的作惡行為。在極權體制下,由於不存在言論自由及結社自由,單個公民對執政者的大小作惡行為是一點辦法也沒有的,官方控制的所謂“民主黨派”和“群眾組織”也不會發出批評的聲音,更沒有力量將執政者或執政黨趕下台(除非武裝鬥爭),因而各級官僚會因為自己的作惡行為難於受到懲罰而一而再、再而三地作惡下去。雖然執政黨也會三令五申地下文約束各級官僚的腐惡行為,甚至也會將一些“腐敗分子”送進監獄,但這只不過是權宜性的“殺雞給猴看”的警示行為。只不過是因為這些顯性腐敗分子影響到執政黨及其各級官僚集團凌駕於人民之上的整體特權利益,這種“害群之馬”當然必須進行整肅和清除。但是,既就是執政黨的官僚集團中一個顯性腐敗分子也沒有,卻因為它對政權和國家資源(實為人民的資源)的壟斷性支配權,也會使它通過各種所謂“合法”的名義為自己攫取種種不應該擁有的利益(如住房、醫療、食品、服務等各種各樣的沒有向廣大人民公佈並獲得廣大人民認可的各種福利補貼等)。前中共組織部部長張全景在談到官場的分級待遇時公開對記者說:“職務不一樣,看病不一樣,工資不一樣,住房不一樣,坐車不一樣,配備工作人員不一樣,過去是限制這個東西的,現在思想觀念不一樣,有的人官本位強調得太厲害了。”(見《南方周末》2006.11.9.)。而北京天則經濟研究所理事長張曙光通過研究指出:2006年全國僅公款吃喝一項就花費3700億元;公車消費也達3700億——這相當於全國十三億人民人均每人掏出500元來供這些黨政大員們做這種消費。又如前衛生部長殷大奎指出,國家一年支出的公費醫療衛生費用在2005年是1100億元,但其中的900億元卻被各級官員們消費掉了,而十三億老百姓卻只能享受到總共200億元的公共醫療經費。而問題在於所有的這些不應該或不合理的官場消費對於官員們來說卻是“合法”的,是符合現行政策規定的。

這種“隱性腐敗”還表現在用人方面的任人唯親,尤其是極權政黨掌控著各種政策的製定權,並由於掌控話語霸權而使得“黨的喉舌”們對於它所出台的每一個政策都喊叫什麼“科學”、“英明”決策,結果常常是給國家和人民大眾造成災難性的後果(如大躍進、文革等)。而這種錯誤決策除非它自己能夠自我糾正,其它任何民間力量都無能為力,因為原子化的民間就根本難以出現能夠制裁執政者作惡的有效力量。

但是在民主自由體制下,情況就不一樣了。由於各種結社(包括非政府組織)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因而在野的政黨和社團依靠組織力量對執政者和執政黨形成強大的製約力量,執政者的任何作惡行為都會受到及時地曝光、批評,而執政者和執政黨為了享有執政權就必須小心翼翼。如果醜聞、弊病太多就會喪失民意基礎,在下一屆選舉時就會被選民用選票所淘汰。而強大的在野政黨便會通過這種批評並通過向選民出示自己的政綱和治國方略而贏取民心上台。不過在野黨一旦上台執政也會面臨來自下野的執政黨和其他政黨的同樣監督,同樣不敢為所欲為,否則同樣會被其他政黨、被廣大的選民“炒魷魚”。同時執政黨為了執政也會對在野黨形成監督,在野政黨也不敢因為自己沒有在台上執政就可以在台下罔顧法律、任性胡來。由於各政黨、社團間的互相監督、互相揭短,因而對於以沖刺政權為目標的任何一個政黨來說,無論在朝在野都得嚴格約束自己,否則會遭到選民的長期冷遇而不得翻身。對於選民來說,污點越少、出錯越少的個人或政黨受到歡迎的機會肯定會比“問題人物”和作惡政黨要大得多。

這方面的例子太多,遠的不說,就說台灣吧。 86年開放黨禁以前,國民黨在台上是一手遮天、為所欲為,製造了不少反民主、反人權的悲劇,如《自由中國》雜誌事件、“大力水手”事件、美麗島事件等等。雷震、柏楊、李敖、施明德、呂秀蓮等人都先後入獄。沒有任何力量能與執政的蔣氏王朝及其國民黨官僚集團相抗衡。但86年,蔣經國領導下的國民黨順應時代潮流,開放黨禁,於是台灣出現了以民主進步黨為代表的新型政黨組織。儘管國民黨由於自己的開明在92年和96年繼續贏得選民支持而執政,但由於來路不明的黨產及“黑金政治”問題,使得在2000年的“總統”選舉中,民進黨一舉奪魁,實現了政權的和平易手。國民黨淪為在野黨後,為捲土重來,再登大寶,也對民進黨睜大了雙眼,特別是在民進黨於2004年因3.19槍擊事件而再度執政後,在野的國民黨、親民黨對陳水扁及其官僚集團展開了各種調查,結果陳氏​​家族的腐敗醜聞對陳水扁和民進黨造成了極大的殺傷力,在2008年3月的“總統”大選中,國民黨上台執政,民進黨淪為在野黨。非但如此,國民黨上台後,對陳水扁貪腐窩案窮追猛打,結果當年的“台灣之子”現在幾乎成了人人皆欲喊打的“台灣之鼠”了。以我的觀察,阿扁的未來恐怕兇多吉少。如果馬英九不使用特赦權的話,陳水扁恐怕要在鐵窗之中打發餘生了。

這種由於自由結社而形成的政黨間的相互制約大大的降低了執政黨及執政者肆意作惡、為所欲為的可能性。雖然有眾多大陸媒體借“陳水扁現象”大力嘲諷民主制度,說什麼“民主照樣腐敗”——但說此話的同胞可否知道:倘台灣只能由民進黨一黨長期執政,貪腐數千萬美元的陳“總統”會面臨今天這樣狼狽的局面嗎?恐怕會跟大陸的諸多領導人一樣在任期屆滿後光榮退休、安享晚年。好在一黨獨大的政治生態在台灣早已成為歷史,因為民主和政治上的結社自由,不僅前“總統”陳水扁被“揪”出來了,而且對馬英九之後的台灣領導人會敲響一個長長的警鐘——民主會動真的,哪怕這種“動真格”的行為有些姍姍來遲!

其三,自由結社可以直接為“善”,並以此改善民​​生,促進國家與社會的進步。早在1913年的元月19日,孫中山先生就在上海的一次會議上對同志們說過這樣的話:“政黨之性質,非常高尚,宜重黨德,宜重黨綱,吾人宜注意此點,以與它黨爭勝……一國之政治,必須有黨爭,始有進步”(王俯民《孫中山詳傳》p740),而比孫中山還要早半個多世紀的托克維爾先生也持類似觀點。他說,如果從一個民族的長期歷史考察,“政治方面的結社自由不但有利於公民的福祉,而且有利於他們的安寧”(《論美國的民主》p649),不同時代、不同國家的兩位巨人在結社問題上的觀點如此一致,正可謂“英雄所見略同”。那麼為什麼“一國之政治,必須有黨爭,始有進步”呢?

除了前述的政黨間由於互相監督、互相揭短而導致各政黨不敢為惡或不能為惡而使民間大得其利外,還因為各政黨的核心目標是謀求國家執政權從而實現本黨的價值理念。由於在民主體制下,一黨能否執政將由人民手中的選票來決定,因而各政黨為了爭取選民多數,就會在平時採取許多措施來服務選民、討好選民,從而打造本黨親民、愛民、與民共生共榮的形象。如台灣的國民黨自從2000年丟掉政權後,就在設法採取一些善民舉措——多數國民黨基層組織都有自己的黨員義工小組,在平時為鄰里鄉親及孤寡老人做些好事,開展經常性的民意調查,以了解基層民眾所關注的主要問題。 2005年國民黨還通過與大陸的有效溝通較好的解決了台灣農民的農產品對大陸的銷售問題。在野黨如此,執政黨也不甘落後,除了借助於政權力量實施“善政”以造福於民外,也會採取一些私人性質的親民舉動,如陳水扁還在台上時,就定期上街做“義工”;今年上台的馬英九就更是如此——由於各政黨都想上台執政,因而都會想辦法討好選民,為選民做好事、做實事,生怕做得不好、做得不夠而被選民批評乃至於淘汰。結果政黨間的鷸蚌相爭,倒讓人民這個大漁翁大得其利,民生狀況當然會相應改善許多。

除了政黨間的競爭會改善民生、促進社會的進步外,許多不以執政為目標的民間公益性組織如環保組織、慈善組織也會因為自己的輿論監督活動和相關組織活動而使民眾、國家和社會收益無窮,這類事例很多,無須多加贅述。

其四,自由結社還有利於民間維權活動,特別是地域性的、行業性的、局部人群性的結社如自治工會、農民協會等都可以藉助組織的力量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人人都有權利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但在實際生活中,弱勢群體的利益常常會遭到強勢力量的侵害,如在房屋拆遷、土地徵用和土地買賣過程中,農民和城市居民常常會受到政府部門的強力損害(如湖南嘉禾拆遷事件),三輪車夫、小攤小販屢屢被城管部門打砸驅趕,農民工群體中經常出現的爬上樓頂或電桿上以死相搏的討要工錢事件,南方許多民營企業的超低工資現象、國有企業改革中大量出現的管理者階層私分大鍋飯現象,以及具有中國特色的公民“上訪”、尋找青天大人的現像等等。在所有這些利益糾紛中,拆遷戶、農民工、三輪車夫、討工薪者、下崗職工、上訪人員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無一不是政府、相關政府職能部門以及“老闆們”等強勢力量的受害者,而這些受害者由於缺乏組織力量,因而在維權過程中會付出很高的成本(包括經濟成本、人力成本、時間成本等),如陝西省旬陽縣人力三輪車夫呂福山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竟然與西安市的交警系統耗費了七、八年時間才算得到了一個相對公平的“說法”。這還算好的,許多爬電線桿討要工資者、進京上訪者則常常會被當地警方關進看守所。

這正驗證了毛澤東當年的判斷“一根筷子不經折”,單打獨鬥是一種悲劇性色彩極為濃烈的“壯舉”,但一般情況下並不能解決實際問題,在強權面前,單個人的力量太弱小了,根本無法實現自己的維權目標。也因此,秦暉先生才會在一篇答記者問的文章中強調“結社” 的意義,他說:“公民社會是民主政府的基礎,民主政府主要是體現公權力,公民社會主要是體現公共權利尤其是結社權利。如果沒有這種權利,老百姓就沒有辦法提出自己的利益要求,在權利面前每個人都原子化了,原子化的個人不可能製衡權力。”他還說:“我認為農民也應該有結社自由,能組織農會來與其他利益群體打交道,形成集體談判與博弈的權力”見《南方周末》2006.10.9.笑蜀文章《為什麼需要有農民的組織》)。

這話真是說得好極了,倘若農民有自己的維權組織,一些地方政府絕不敢輕易以極低價格從農民手中圈地,再以高於付給農民徵地價款十幾倍甚至幾十倍的價格賣給開發商。同樣如果工人能夠成立自治工會,那麼就會形成與“老闆”們進行集體談判的力量,工人的工資就會提高,“中國製造”的商品在世界各地也不會因為售價過低而遭遇太多的“反傾銷”難題。而且國有企業的工人若能組織自治工會,國有企業的資產也不會過於嚴重的被“紅色老闆”們所侵占和瓜分。三輪車夫們若能組織起行業自​​治工會,相信呂福山們的維權活動會容易得多。如果公民們能夠自由結社,能夠借助集體力量依法維權,我相信具有中國特色的“上訪”現像一定會逐漸地消失。

綜上所述,自由結社作為一種社會槓桿在“辦大事”,在製惡、揚善與維權方面具有其它任何力量所不可替代的價值與意義。它是民主政治和公民社會最引人注目、最有價值的亮點和看點之一,這正如市場經濟能打破經濟領域的壟斷者,使得商品的質量、種類和價格都在不斷地朝著消費者(人民大眾)所期望的方向(物美價廉)前進一樣,自由結社作為製惡、為善和維權的槓桿,其主要作用就在於能夠借助有組織的集體的力量打破某一黨派和強權人物對於政權的壟斷局面,使所有想參政和執政的力量,特別是使已經執政的力量——不管是作為個人還是作為政黨都必須認認真真的眼睛向下,一心一意乃至於全心全意的服務於人民,從而實現政府和民間的良性互動,實現人民組織國家、成立政府的根本目的。


【 民主中國首發 】 時間: 10/29/2008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