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6日 星期一

趙常青:關於民主的黃金法則(下)

要想活得像個大地的主人,要想不受別人的擺佈和奴役,人民就必須細心呵護和爭取這有關民主的九條“黃金法則”,守住民主的底線,守住民主的邊界。



“中國民主轉型的現狀與前瞻”徵文


關於民主的黃金法則六:分權制衡

前面我在論及“主權在民”法則時曾談到“民主”是相對於“君主”而言的,“民主政治”是相對於“君主專制”而言的。而人民只所以尋求“民主”正是專制君主殘酷壓迫和奴役的結果。專制君主之所以能夠對人民實行強權統治,其原因正在於專制君主擁有絕對的無邊無際的權力,並把這種權力神聖化為一種世襲的特權,從而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造成一個寄生的特權階層,並藉助於國家強力部門企圖永遠將人民踐踏在腳下。

人民恨透了這種世襲的壓迫、剝削和統治,為了尋回自己被君主搶劫的尊嚴和權利,近200多年來,人民便紛紛以“光榮革命”或流血革命的方式對大大小小的君主們進行了審判,並以與“君主專制”相對的“民主選舉”方式尋找出全新的國家“執政官”。

那麼是不是通過人民選舉產生的執政官就能一勞永逸的保證人民的主權者地位不受侵犯和顛覆呢?是不是由選舉產生的“執政官”就能永遠地服從人民的意志、服務於人民的利益呢?從道理上講應該是這樣,但經驗告訴我們應該的事情並不總能順利地發生,如果不做制度防範,民主也可能會導致一種新的暴政的出現——“人民專制”——準確地說,應該是以“人民”的名義進行的專制。

歷史上,“人民專制”在雅典城邦民主制後期,在法國大革命後期的雅各賓派專政時期,得到了突出的實踐。當雅典人通過民主審判將一杯鴆毒遞到蘇格拉底手中的時候,當雅各賓派利用“理性法庭”實行革命恐怖時,當羅伯斯庇爾宣布“恐怖是美德的表現”時(以及當毛澤東宣布“革命不是請客吃飯”時),它意味著民主的終結。不僅雅典城邦迅速走向沒落,法蘭西共和國也被“熱月政變”的將軍們以及隨之而來的法蘭西帝國皇帝拋在腳下(至於後來盜用“共和國”的名義而行專制之實的共產主義國家就更加惡劣,因為這類國家在對人民實行專制時缺乏誠實的品格,非要把自己裝扮成是經人民民主授權後的執政者,非要把自己的強權政治說成是最講民主的政治,欺騙了人民還要人民大唱什麼“xx黨好”)。

正因此,古希臘的柏拉圖、亞里士多德,古羅馬的波利比、西塞羅以及康德、阿克頓等人都對民主政體提出過批評和警告,如西塞羅就說過“沒有什麼東西比自稱人民而徒有其表的群氓更為可怕”、“沒有什麼東西比群眾暴政更使人反感”。阿克頓勳爵則批評說:“少數的壓迫是邪惡的,但多數的壓迫更邪惡,因為民眾中蘊藏的力量若被喚醒,少數人幾乎無法抵擋他們。”“全體人民的統治,即人數最多、勢力最大的階層的統治,有著和純粹的君主制一樣邪惡的本性。”

阿克頓在這裡所宣稱的“邪惡的本性”其實講的就是權力的邪惡本性。我們知道,權力作為一種擁有支配力量的強力槓桿在國家的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發揮著巨大的能量,它可以用來為“善”,也可以用來為“惡”,而任何權力都具有一種與生俱來的擴張本性。如果權力沒有邊界限制,那麼擁有這種權力的主體就會毫不猶豫地利用這種絕對權力為非作歹、肆意橫行。誠如孟德斯鳩所言“一切擁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專制君主之所以讓人民深惡痛絕,正在於他會濫用自己手中擁有的那份絕對權力。而由民主選舉產生的執政官(如希特勒)如果集國家的所有權力於一身的話,也同​​樣會“濫用”這份權力。而權力一旦被濫用,且無法用和平合法力量促其改邪歸正的話,“民主”與“人民”也就成為專制強權力量手中肆意揮舞的遮羞布了。所有共產主義國家都大喊“民主”、大唱“為人民服務”,但無論其喊得多響、唱得多美,都無法遮掩“民主”被踐踏、人民受擺佈受奴役的現實。

但這並不是說由人民選擇執政官的製度與君主專制制度沒有什麼兩樣,因而可以放棄民主制度。持有這種想法的人當然是非常錯誤的,我們不能因為在雅典和雅各賓派革命時期發生過“人民專制”的悲劇就對整個民主制度表示懷疑和失望。雅典城邦和雅各賓派的共同錯誤在於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集中在同一“執政官”身上,當這三種權力被集中使用的時候,民主必然走向它的反面,所謂“人民專制”就會演​​化為對人民的專制了。如何從制度設計上既要堅持人民主權原則,又要避免“人民專制”一類的悲劇發生,洛克、孟德斯鳩等人最早給出了答案,那就是“分權制衡”。其思路非常簡單,既然權力天生具有作惡的衝動,那麼就給它設計一個合法的平等的對立面,通過對立面來相互抑制那份“作惡的衝動”,以惡制惡,以權力製約權力,從而達到相與為善的目的。

具體說來,就是將國家權力分為三種,即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其中立法權承擔制訂“遊戲規則”的職能,行政權承擔依據“遊戲規則”運作公共事務的職能,而司法權則對發生在國內的各種糾紛行使審判的職能。這三種權力都由人民授權不同的機關或責任人來具體行使,這樣就既堅持了人民主權原則,又避免了因權力集中而導致“暴民專制”的出現,實現了“兩全其美”的目的。

以美國為例,立法權歸國會,國會議員由各州人民民主選舉產生並代表選民的利益,由國會參眾兩院制定法律,但國會提出的法律議案須經總統簽署才能生效。總統由國民選舉產生行使行政大權,但國會有對其進行彈劾的權力。聯邦法院也可以對總統行為是否違憲進行審查,聯邦法官由總統提名,國會同意後才能就任。國會內部參、眾兩院間亦有製約。

在三權分立並相互制約的情況下,總統、國會和法院都難以一意孤行,尤其是在多元力量(如媒體、社團、政黨等)的密切監督下,三種權力都會很本分的在其法定界域內活動,既就是有某種“作惡的衝動”,稍有跡象,就會成為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難以釀成大的悲劇,上個世紀五十年代初曾經發生的“麥卡錫事件”,也很快就受到參議院的譴責,麥卡錫本人也因參議院的譴責而狼狽下台。

分權制度是如此的重要,以至於誕生於法國大革命中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第十六條明確宣布“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而德國的康德則把是否分權作為劃分共和政體和專制政體的標準,認為共和政體實行分權和法治原則,而專制政體則實行立法與行政的一體化(即後來巴黎公社所推崇的“議行合一”制),是反法治的。就連對“全民公決”頗有微辭的阿克頓老頭在談到分權時也大家讚美說:“主權的分立——這是目前為止政治科學所知道的為民主制建立制約的唯一方法” (《自由與權力》P374)。當然,阿克頓老頭是需要民主的,因為他在為民主制度的某種可能“邪惡”尋求制約力量時,曾特別強調說:“人類社會為什麼需要民主?因為民主意味著讓人民大眾享受自由,哪裡不存在強有力的民主制度,哪裡就不存在強有力的自由!”(同前P369)

關於民主的黃金法則(七):代議民主制度

代議民主制是相對於直接民主製而言的。而直接民主制的最顯著特徵是“全民公決”。

從民主法則的黃金內涵而言,直接民主制最能夠體現“人民主權”原則。在人類歷史上,當君主專制制度因其反人道、反人民而遭人民唾棄時,人民恰恰選擇了能夠體現人民尊嚴的直接民主制度,古雅典城邦便是實行直接民主制的最典型例證。那麼古雅典城邦又是怎樣進行民主運作的呢?

根據希羅多德的歷史記載,在直接民主最輝煌的伯里克利時代(BC443_429),全體雅典城邦公民(約5萬人)都將參加城邦公民大會,公民大會作為城邦最高權力機關每九天召開一次,會前五天公佈要討論的問題,公民大會選舉一切高級官員和公職人員,聽取他們的工作報告,公佈各種決議,決定一切大事,制訂法律,決定和戰、建交等等大事。

可以說,這便是雅典城邦直接民主制的主要內容,它確實體現了“城邦公民人人平等”的法則,尤其體現了“人民主權”法則。任何試圖欺壓人民的野心家在這個時代都會被城邦公民以“陶片放逐法”驅逐出境外(流放十年)。人民公意至高無上,多數人的利益得到合法保護,人類恢復了上帝所造之物的本來面目和尊嚴——雅典民主制的光輝正好體現在這裡。

但是,明眼人一眼就會看出這種民主制的嚴重缺陷:每九天就要召開一次的公民大會將會耗費城邦公民的大量時間和精力。當然,雅典城邦民主制是以大量存在的奴隸勞動為前提的(共有約35萬奴隸),如果失去奴隸勞動,雅典城邦的公民大會制度恐怕難以維持下去,因為多數公民恐怕因忙於生計而無法抽出大量時間去參加每九天就要召開一次的會議。更重要的是,事無鉅細都由公民大會簡單多數表決,其結論的可靠性和科學性恐怕都是值得懷疑的。阿克頓曾批評這種直接民主制說:“他們(雅典人)試圖通過廣場上的辯論去指揮戰爭,因而毀掉了自己的城邦。”阿克頓的批評顯然是有道理的。對於一個國家來說,不是所有的事情都應該由群眾直接說了算,如像如何打仗、如何建設道路等問題就不能簡單地取決於民意,恐怕更應該由經過專門訓練的少數精英人物來決定,人民在這類問題上應該擁有的決定權是究竟打不打這個仗、若打應該由誰去指揮?究竟修不修這條路、若修究竟應該由誰去承建?而不是由未經專業訓練的大多數“外行”去具體討論如何打仗、如何修路。雅典城邦也正是由於人民放任了自己的這種權力,結果時間不長就走向毀滅。

更何況,雅典城邦直接民主制的另一個前提是“小國寡民”。雅典國家實有人口35萬,但其中享有公民權的城邦居民約有5萬人,既就是對於居住在同一個城市的五萬居民來說,每九天召開一次五萬人大會作“全民公決”恐怕都會有許多實際困難不好克服如交通、會場、飯食、時間等。如果人口再多一些、面積再大一些的國家如英國、法國也實行這樣的直接民主制,恐怕是不切實際的幻想了。

那麼,進行怎樣的製度設計才能既保證人民行使主權、又避免直接民主制那樣頻繁而又大規模地興師動眾、勞民傷財並有可能使最終結果事與願違呢?迄今為止,人類經驗給出的最佳答案便是建立代議制度。

所謂代議制度就是確立人民代表(民意代表、議員等)代表人民討論公共事務的製度。既然直接民主制具有興師動眾、勞民傷財的弱點,而且大多數“外行”決策的科學性和可靠性值得懷疑,那麼就在一定的選區和選民中挑選出德才兼備、既願為選民提供服務又能為選民信任的專職民意代表組成議會並授權他們去討論決定有關國家公共生活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問題(如立法、外交、稅種稅率等),這樣既能夠保證主權掌握在人民手中,又能夠為人民節省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還可以提高議會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從而能夠保證國家政權能夠更好地為民眾服務。

如1787年的美國憲法就規定每州選舉兩名參議員組成參議院,每三萬選民就可以選舉一名眾議員組成眾議院,參眾兩院組成國會構成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代表人民從事立法議事活動。

現代國家絕大部分都確立了代議制度,連共產黨國家都抄襲了這種形式,可見代議制的合理性與生命力,但需要特別注意兩點:

第一,人民代表或議會議員作為重要的國家公職人員必須通過競選產生(參見黃金法則五)。只有通過競選,人民才能了解參選人員的道德修養、知識水平及思想傾向,才能選擇出能夠真正代表自己說話的人民代表。一切非競選產生的所謂人民代表都是對人民的蔑視和侮辱(就像所有共產黨國家的民意代表都是由強權集團內部操縱完成的一樣),這種人民代表不僅難以發出代表人民利益的聲音,甚至在強權集團損害人民利益時會諾諾連聲,充當為虎作倀的工具(如中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2​​002年與2004年就批准了中俄有關邊界問題的最後議定書,從而使前沙俄時代強加給中國的若干不平等條約被合法化,最終導致沙俄時代對中國150多萬平方公里土地的掠奪也被中共合法化……想起來真是令人疾首痛心! !!),這種人民代表只能增加專制政權的欺騙性,因而他們的立法根本不具有合法性。

第二,人民代表作為立法機關的民意代表應該是專職的,不應該再擔任除立法機關以外的國家公務。人民代表的主要任務應該是傾聽選區內人民的呼聲、意見和建議,並就全國性的政治、經濟、文化建設作相關的考察和研究。最後進行相關立法,同時對行政機關和審判機關履行監督職能。因為立法工作是受人民委託,應該體現的是人民意志和人民主權,因而具有特別的神聖性。由於人民代表的工作是嚴肅而繁重的,不應該再承擔其他行政公務或司法公務,從而影響自己的立法效能。

但人民代表之所以不應再承擔立法機關以外的國家公務,主要原因並不在於其本質工作的嚴肅性和神聖性,而是保障民主、防止專制的需要。根據洛克、孟德斯鳩等人的理論,權力具有為惡的衝動,權力越大、作惡的衝動越強。如果某人擁有絕對的不受制約或難以製約的權力的話,那麼,他就可以為所欲為了,為善還是為惡將完全取決於他個人的道德修養。在此情況下,人民將會喪權殆盡、受禍無窮。正因此,洛克們才開出“分權”藥方、以權力製約權力。而人民代表之所以不應再承擔行政工作或司法工作,正是出於分權制衡的需要。如果人民代表作為立法者再同時承擔行政或司法公務,那麼在立法時,他就很可能會從自己及私人小集團的利益出發去製定遊戲規則——由自己“說了算”;而在行政執法時又由自己“做了算”。這種“議行合一”體制將會使行政權與立法權集中於一體,其結果立法工作既不能反映民意,執法活動也不能帶來民利,甚至與民爭利、與民搶利,人民丟掉了主權,民主也跟著完蛋。如果你不信,只要看看共產主義中國的歷史和現狀,你就會明白我的上述言論所揭示的只不過是經驗性的真像罷了(共產黨自在中國大陸建立政權後,從表面形式看,也採用了代議制,但各級人民代表既不由民主競選產生,而且大部分人民代表還同時承擔著黨政機關公務,其結果是所謂“人民代表”淪落為黨政大員的兼職工作,人民代表大會也淪落為黨政集團操控下的蓋章機構了。更何況所有國家機關都要面對一個超越一切的太上皇——共產黨的領導。在共產黨強權集團操控一切的情況下,人民又能到哪裡去行使主權呢?人民又能去到哪裡享受民主呢?!)。

當然,我在這裡強調了代議制的重要性,但並不是要將“全民公決”式的直接民主一棍子打死。 “全民公決”是主權在民的表現,它從操作層面保證人民在有關國家和社會的公共事務方面擁有最高和最後的決定權。因此在總統選舉、國體變更等等重大問題上還是應該使用“全民公決”方式來反映人民的意志選擇,象本年度(2005)的伊拉克大選、法國有關歐盟憲法的公投,2004年美國加州罷免州長,現今台灣地區領導人的選舉都採用了“全民公決”的方式來決定最終結果。儘管同樣興師動眾、勞民傷財,但因為這些問題嚴重關係到國民或選民的重大利益,因而民眾在這些問題上行使最高決定權顯然有其必要性與合理性。因而當我們強調代議制的合理性與重要性時應重點突出“議”,即在“議事”方面施行授權代理制,強調的是代議制度在國家立法領域的卓越功效,防止事無大小都採用勞民傷財的“全民公決”,而不是在國家政治生活與社會生活中都全部使用代議制、全部拋棄“全民公決”式的直接民主制。

關於民主的黃金法則(八):多黨政治

現代國家大多數都是政黨政治國家。所謂政黨政治國家即由政黨行使執政權對國家施行治理。

從過去的歷史經驗看,政黨是作為君主專制的對立面而產生的。在君主專制時代,政治性的黨團結社將會受到專制君主的嚴厲打擊。所謂“君子朋而不黨”正是專制制度下士人階層奉行明哲保身哲學的人生寫照。明代東林書院的師生們只不過在講學之餘對國家時事發發牢騷,相與勉勵“事事關心”,不意犯下專制君主之大忌而遭到殘酷打擊。

當然,中國明代的東林黨還不是近現代意義上的政黨,近現代政黨是以積極謀求國家執政權為現實目標的。近現代國家之所以是政黨政治國家,政黨之所以能夠活躍在國家政治舞台上,乃​​是因為無論什麼性質的政黨都具有如下兩個明顯特徵:

第一,擁有指導全黨的“主義”,這個“主義”便是指導該黨採取行動的政治哲學基礎,它不僅是統一全黨的思想力量,還是企圖贏取民心的意識形態,黨通過自己掌控的資源盡力在民眾中宣傳自己的“主義”和政綱,從而為自己的可能崛起或持續統治鋪墊人心基礎。

第二,擁有相對嚴密的組織系統,通過網絡化、層級化的組織系統來擴大自己的隊伍,並培養出具有凝聚力和感召力的領袖,同時制定出一整套內部紀律來約束自己的黨員,淨化自己的隊伍,以此提升黨在民眾心中的地位和形象,增強黨的生命力和感召力。

正因為政黨擁有明確的“主義”並擁有推廣這種“主義”的強大組織資源,所以在近現代政治舞台上,一個國家及其民眾才會常常被某個政黨及其領袖人物所左右。

雖然近現代國家大多數都是政黨政治國家,但這些黨治國家大體上仍可劃分為民主性的黨治國家和專制性的黨治國家。

孫中山先生曾說:“政黨之性質,非常高尚,宜重黨綱,宜重黨德,吾人宜注意此點,以與它黨爭勝……一國之政治,必須有黨爭,始有進步。”(見王俯民《孫中山祥傳》P740),孫先生在這裡強調了政黨競爭對於一國政治的重要意義。這個擁有政黨競爭現象、政黨間能夠開展合法公平競爭的國家就是民主性的黨治國家。在這種國家,至少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政黨,法律充分保障結社的自由,所有政黨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沒有任何一個政黨能夠獲得壟斷性的執政地位,一個政黨能否執政既在於平時它所養成的黨德,也在於它在選舉時能否抓住大多數選民的興趣和利益所在。選民在通過對所有參選政黨進行橫向比較後,能夠代表多數選民利益的政黨所推出的候選人便會脫穎而出。

舉例來說吧,我國台灣地區現在已是舉世公認的很民主的地區。八十年代中期以前,未開放黨禁時,台灣當然是談不上民主的。 1986年底開放黨禁後,據統計到目前已有一百多個政治性社團註冊在案,只不過相對矚目的只有四、五個政黨。而在這四五個明星級政黨裡目前又只有國民黨和民進黨具有勢均力敵的競爭性。當1996年首次進行總統直選時,國民黨推出的候選人李登輝勝出,2000年則由民進黨贏得大選。 2004年總統大選時國民黨候選人連戰在民意調查時略微領先,但3月19號的蹊蹺槍擊事件則使民進黨候選人反而贏得了五萬選民的多數勝利。而國民黨在連續兩屆失去政權後開始大刀闊斧的進行黨內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是黨主席選舉採取“全黨公決”式選舉。在這次選舉中,決心脫離黑金政治、清除黨內腐敗、擁有很好人氣的馬英九以高票當選黨主席,而小馬哥也精神抖擻地準備引導國民黨在2008年的總統選舉中取得勝利。這便是民主性黨爭的良好表現,法律沒有規定必須由哪個黨來領導國家,法律面前,各政黨一律平等,能否執政不是由自己說了算,而是由選民說了算,通過定期競選不僅尊重了主權在民原則,而且也使贏得選舉的執政黨的執政行為有了名正言順的合法性基礎。

目前世界上的所有民主國家和民主地區都奉行這種開放性的多黨政治​​遊戲規則,而且從世界潮流演進趨勢看,將會有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發生諸如格魯吉亞、烏克蘭、吉爾吉斯斯坦那樣的“顏色革命”,走向多元民主化。

但是從俄國發生所謂十月革命以來,這個世界上開始存在一些專制性的黨治國家,在這些國家,當某個政黨通過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奪取政權後,便以當然的執政黨自居,以“老子打江山坐江山”的匪痞邏輯對政權實行壟斷性的獨占,並將自己的永久執政權寫入該黨攜裹民意所炮製的憲法裡。所有的法西斯國家都奉行一黨專制,如德國的納粹黨通過合法手段上台執政後,便取締了自由結社,對社會民主黨、共產黨一律實行封殺政策,幸運的是法西斯政黨很快滅亡。

所有的共產黨國家也是這樣,當共產黨借助暴力手段上台執政後,便開始打壓排除一切異己力量,實行共產黨及其領袖的專制獨裁。蘇聯在從1917年至1990年的七十餘年時間裡,蘇共是唯一合法存在的政黨,蘇共在國內的專制暴政曾使中國共產黨的第一任總書記陳獨秀將之與法西斯黨國並列。陳在1940年9月著文說:“一班無知的布爾什維克黨人,更加把獨裁制抬到天上……特別是歐洲,五大強國(指英、法、德、意、蘇)就有三個是獨裁,第一個是莫斯科,第二個是柏林,第三個是羅馬,這三個反動堡壘把現代變成了新的中世紀,他們企圖把有思想的人類變成無思想的機器牛馬。”他還說:“如果不實現大眾民主,則所謂大眾政權或無產階級獨裁(即無產階級專政)必然流為史大林式的極少數人的格別烏(即KGB)政制,這是事勢所必然。”可喜的是蘇共在霸占蘇聯七十餘年後終於在偉大的戈爾巴喬夫先生的引導下走向沒落,今天的俄羅斯共產黨只不過是俄國100多個政黨中的普通一員罷了。

中國也是這樣。

1949年後,中共在大陸取得了政權,憑藉自己手中的軍事警察力量,中共成了國內唯一合法的執政黨。儘管同時存在的還有八個所謂的“民主黨派”,但這八個黨派卻只享有參政權——尤其是在經歷了反右和文革的洗劫後,這八個黨派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實際上只起到陪襯作用。近二十年來,情況稍有變化,但可有可無的尷尬地位確實讓民主黨派中的“民主”二字大蒙其羞。而中共在自己國內搞的一黨獨大的霸權主義內政局面則是人民一切不幸的根源,不僅專制腐敗,而且禍國殃民。因而早在上世紀七十年代,顧準先生就在給友人的信中指出:“你不贊成兩黨制,可是,你看看一黨制的社會主義國家如何,蘇聯、東歐我們固然看夠了,在東方某些國家中盛行的那一套阿諛崇拜,你不覺得噁心嗎?一個人手裡集中了為所欲為的權力,你有什麼辦法來約束他不亂搞?有什麼保證?”不用懷疑,顧準在這裡所指出的“東方某些國家”顯然包括中共控制下的中國了。雖然中共在近二十多年有所變革,面孔有所刷新,但一黨專權的現狀並沒有改變,甚至在某些方面還在強化著自己的威權統治(如八十年代,中共黨魁與國家元首的職務是分開的,甚至還曾一度出現過國家副主席由黨外人士來擔任的局面,但自江澤民氏上台至今,中共黨魁則集黨政軍最高大權於一身,而中共地方首腦也大都兼任地方人大主任一職……),共產黨的監獄裡依然關押著大量的持不同政見者及宗教人士,法輪功修煉者也受到嚴重打壓,上訪群體依然受到國家強力部門的限制……想起來這真是十餘億中國人民的不幸和恥辱!

對於人民來說,一黨專制的壞處與多黨政治的好處是同樣的明顯。要想執政者能夠為人民提供很好的服務光靠執政者的道德自覺是靠不住的,人民必須能夠對執政者施加壓力,必須從制度及其操作層面上保證人民對執政者擁有現實制裁的力量,幹得好就乾下去,幹不好請滾蛋,能人多的是。但是在一黨專政條件下,干好幹不好,它都會賴在台上不走。比如說中共49年上台後,長時間帶給人民的是貧窮、愚昧、謊言及一次又一次大規模的人道主義災難,儘管由它一手製造了反右、大躍進乃至於文化大革命這種史無前例的大悲劇,但共產黨呢還是照樣自吹自擂什麼“偉大、光榮、正確”(好似天龍八部中的星宿派),還照樣是中國的執政黨,人民不僅難以施加壓力,不僅難以對之製裁,反而在其軍事警察系統的嚴密控制下,甚至連批評的聲音都發不出。若有少數無懼無畏的國民敢於斗膽發出自己的不同聲音,等待自己的必將是刑場或監獄,如彭德懷、張志新、林昭、黎蓮、李九蓮、遇羅克及魏京生、王丹等等等等!

但是在多黨政治條件下,由於遊戲規則是公開透明的,在法律面前黨派平等,一個黨派能否上台執政、能否繼續執政,完全取決於人民的選票。由於人民具有選票獎懲力量,因而沒有一個政黨敢於對人民說“不”,沒有一個政黨敢於長時間肆無忌憚地欺壓人民、奴役人民。如果美國共和黨敢於在美國發動一場反右派運動,如果共和黨敢於發動一場導致4000萬人因飢餓而死亡的“大躍進”,如果共和黨敢於在美國製造出十年文化大革命,如果共和黨敢於以機槍坦克在華盛頓製造出一場六四慘案——我想,共和黨早就在美國成了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了。不過話說回來,在美國那樣的民主制度下,類似於中共這樣一而再、再而三的錯誤決策就根本出不了台,同時由於在野的民主黨也在努力謀求執政地位,而報紙、電視、廣播等輿論傳媒也時刻睜著一雙警惕的眼睛,因而不管哪個黨上台執政,都只能兢兢業業、全心全意地為美國人民服務。否則人民在下屆選舉時就不會投它的票,就會用選票加以製裁。

因此,人民要想不打折扣地擁有國家主人的地位和尊嚴,就必須擁有製裁執政者的力量,而這個力量也只有在多黨派的民主政治條件下才會獲得。當人民在多個黨派中擁有挑選的機會時,“最好者當政”才會成為可能,而當人民面對的是唯一的超級獨裁力量時,哈耶克所論述的那種“最壞者當政”也就成為一種宿命性的必然了。

關於民主的黃金法則九:地方自治

在談論民主問題時,不能不談論“地方自治”,一個完全民主的國家應該是一個充分實行地方自治的國家,就如阿克頓老頭在《論民族主義》一文中所談論的那樣“真正的共和主義就是在整體和所有部分中實行自治的原則。”

“自治”是民主原則在地方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中的遊戲規則。而國家層面上的“民主”(如重要公職的選舉)實際上也就是國家層面上的“自治”,即一個國家的人民自行決定自己國家的政治制度、社會制度及公共遊戲規則(如立法、公共行政、司法審判等),它體現的是人民主權原則。同理,地方民眾在自己所生活的單位界域內也應該享有充分的地方主權,使地方管理充分體現地方民眾的公意。這裡的“地方主權”也就是地方自治權,從法律角度講,“地權”不能高於“國權”,地權和國權的劃分應該明確載明在憲法裡,地權不能凌駕於國權之上,但地方自治權必須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證。

儘管地權和國權的具體劃分很複雜,究竟哪些權力應由國家行使(即全體人民行使),哪些權力應由地方支配,各國也沒有完全統一的標準。但是民主自治最重要的特徵則是公認的。這個公認的最基本、最關鍵的特徵就是地方重要公職必須由民主競選產生,這一點非常重要,既然我們充分肯定民主的價值和意義,那麼,地方自治必然要求實行關鍵公職的民主選舉,否則, “自治”只不過是玩弄概念名詞而已。

譬如說,美國是充分實行地方自治的國家,各州關鍵公職如州長、州議員均由州民民主選舉產生,非本州居民,概無權參選,這種制度安排就充分體現了民主原則,充分尊重了各州人民的意願。

布爾什維克垮台後的俄羅斯本來也實行充分的地方自治,各共和國領導人原本也由各地方民眾或由各地杜馬民主選舉產生。但是近兩年,俄羅斯聯邦總統普京卻以反恐、維護國家穩定統一為藉口,通過修改憲法和相關法律剝奪了各共和國人民對於本地最高行政長官的選擇權,改原來的民主選舉為總統任命製,這當然是非常錯誤和危險的歷史大倒退。儘管從理論上講,普京是由全體俄羅斯人民通過民主選舉產生出來的,普京只需對全體俄羅斯人民負責,因而如果人民多數不反對普京的這一重大篡權,普京似乎就可以理直氣壯地錯下去。但問題在於俄羅斯國家的民主制度還很不成熟,在2004年度總統選舉中,克格勃特工出身的普京就提前動用國家強力部門對政治反對派進行了種種打壓,甚至將支持反對派候選人的石油大王霍多爾科夫斯基以經濟犯罪的名義關進監獄。也因此,普京再次當選俄羅斯總統的合法性是受普遍質疑的。更重要的問題在於,既就是普京完全由規範化的民主選舉產生,他的這一舉措也是非常錯誤的。因為從專制國家的歷史經驗看,任命製不僅蔑視各地人民的意志,違反人民主權原則,而且將會導致地方長官的奴顏婢膝、玩忽職守、官僚主義和腐敗叢生,而這些弊病的最後代價必然全部轉嫁到人民頭上。俄羅斯人民如果意識不到普京蠶食民主行為的危險性,他們失去的將不僅僅是地方自治,而且很有可能會失去全部的民主和自由(但願我是杞人憂天)。

又拿中國來說,儘管不是一個民主自由國家,卻宣稱在五大省級行政區劃及若干州、縣、鄉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但這些民族地區的區域自治權是很有限的。雖然各自治區的行政首長大都由所在地方各主要少數民族的人擔任,但這種行政首長卻是由中央政府任命的,而不是由所在區域的人民或人民代表通過競選方式產生。這種任命製度體現的是中央政府的意志,而並不體現當地人民的意志。不僅如此,各自治地方的最高行政長官並不是當地最高領導,當地的最高領導權集中在自治區域的中共黨委書記手裡,如新疆自治區政府主席雖然是一個維族人,但真正的新疆大權卻掌握在中共新疆區黨委書記王樂泉手中,這個黨委書記更是由中共中央任命的,更不​​能體現當地人民的“公意”。由於這種種的折扣和限制,當代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自然在很大程度上是形式主義的、徒有虛名而已。

既然連少數民族的區域自治都難以實現,漢民族居住的東中部省份更連自治的影子也看不到。 1998年開始施行的村民自治僅停留在村一級,這雖然是好事,但村委會根本不能算一級政權,因而不能因此斷定基層政權已走向民主化。中國最低一級政權為鄉鎮政府,再往上依次為縣市級政權、地市級政權、省級政權、中央政府(共五層級)。一個民主的社會,這五級政權首腦及同級議會(即人代會)均應由民眾在本單位區域內民主選舉產生。比如說,陝西省省長應由陝西省3000多萬城鄉居民或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且須競選,其它以此類推),而且所有省長候選人必須擁有陝西省的戶口,外省籍的居民不能參加陝西省省長的競選。這樣規定的原因在於能加強候選人和當選人的榮譽感和責任感,能促使候選人當選後在鄉親父老的期望和壓力下更好地造福本省藉人民。但是目前中國的四級地方政府負責人均不是由當地人民民主選舉產生,都是由“上面”任命或調任的,如前陝西省省長賈治邦調赴民政部後,中央隨調中共蘇州市委書記陳德銘任陝西省代理省長,然後由陝西省人代會在形式上給與通過。其它市縣鄉三級政權也大抵如此,更何況各級政權還要接受一個太上皇——各級中共黨委的領導。

在此任命製的官僚制度之下,最大的弊端是會造成普遍的腐敗。當權力的來源是“上面”而不是“下面”的時候,“討好”上面的風氣必然形成。而討好上面只須討好上面幾個關鍵人物就可以了,只要將上面幾個關鍵人物的私人關係處好,升官的機會就會大得多。而為了能抱住上面的大腿,下級官員的行賄手段將會形成一種競賽的風氣,有些手段簡直到了厚顏無恥得令人難以置信的地步,如原湖北丹江口市委書記張二江在落馬後就交代說:自己當上市委書記後,下面一些小官員為了討好自己以求調動或升遷,除了給自己送錢、送物、送字畫古董外,有些人還會將自己的老婆送到他的床上——若不是從《南方周末》上讀到這篇有關張二江的報導,我大概不會相信人世間會有這樣的無恥之徒。

而這也正是共產主義中國普遍腐敗、嚴重腐敗的體制性原因。倘若推行民主自治的話,這種情況就會大大減少,因為在自治制度下,權力將來源於下面的選票,能否當選的關鍵並不在於討好上層關鍵人物,而在於討好“下面”的選民。怎樣討好下面的選民呢?賄賂是不行的,因為候選人不會擁有那樣大的財力,既就是候選人擁有巨大的財力,一旦行賄也很容易被媒體曝光,因而候選人一般情況下是無法通過賄選“下面”來實現當選目標的。在民主自治條件下,要討好下面只有一個方法,那就是在平時注意自身的道德修養、知識積累並熱心公益事業和公共事務,努力提升自己在選民中的威望和形象;在已擔任某種公職時,應一心一意地做好本職工作、全心全意地為民眾提供優質高效服務。只有以此方式“討好”下面才會贏得民眾信任,而民眾也將會在下一屆選舉或更高職位的民主選舉中以自己的選票加以回報,在此情況下,不僅腐敗難成氣候,而且行政績效也將出現明顯的良性循環。

總之,地方自治作為民主政治在地方社會的表現形式,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水平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尺度。一個完全的民主國家必然實施充分的地方自治,地方自治權越小,國家的中央集權性就越強,若地方根本沒有自治權,那這個國家就很難稱得上是一個民主國家。

當然地方自治權也不是越大越好。若地方自治權大到有權分裂國家、有權走向獨立的地步,民主和國家也同樣會面臨災難性的危險。林肯曾明確指出:一幢裂開的房子是不會支撐多久的。一個完整的國家也是不能聽任地方版圖的分裂傾向的。而林肯為了防止南方的分裂叛亂活動,是以武裝戰爭的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的。因此,關於地方自治的權限應該以維護主權國家的統一為底線,越過這個邊界,後果將不堪設想。如果獨立派以“人民主權”論為依據,那麼這個人民就應該是整個國家的全體人民,而不僅僅是分裂區域的全體人民。如果一個國家的全體人民多數同意該國的某一地區可以獨立成為一個主權國家,那麼這種獨立就是合法的,否則就是地方叛亂,中央政府完全可以組織全國的資源和力量加以製止。如東突勢力圖謀分裂中國新疆,合法的做法是由13億中國人進行全民公決,如果13億中超過6.5億的人同意新疆脫離中國,則新疆有權作為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而​​存在。否則,分裂行為就是叛國行為。因此,當我強調一個國家應當實行地方自治並充分尊重當地人民的意願時,應特別注意地方自治權將以維護主權國家的完整統一為邊界,越過這條紅線,地方自治將會背離初衷而走向悲劇性的反面!

 小 結

前面我用了較長的篇幅論述了有關民主的九條“黃金法則”即:

一、眾生平等法則;
二、主權在民法則;
三、少數服從多數法則;
四、保護少數法則;
五、公平競選法則;
六、分權制衡法則;
七、代議民主法則;
八、多黨政治法則;
九、地方民主自治法則。

需要說明的是,這九條法則有著內在的邏輯聯繫。它們共同構築了有關民主的宏偉大廈,其中的任何一條法則被忽視或抽離的話,整座民主大廈必將坍塌。譬如說,如果認為眾生平等法則是錯誤的,那麼希特勒的種族優劣論就是合理的;如果主權在民法則是錯誤的,那麼路易十四的“朕即國家”論就是正確的;如果少數不應該服從多數的話,專制統治就不應該反對;如果少數得不到保護,多數本身也就岌岌乎可危;如果民主競選應受批判,薩達姆式的選舉就應該得到表揚;如果分權制衡應被譴責,專制獨裁就會成為必然;如果多黨政治應被否定,一黨專權就無法避免……

但是很顯然,所有這些假設都是反民主的,所有這些假定都會導致專制。而人民離開了民主也就淪落為毫無尊嚴的賤民了。要想活得像個大地的主人,要想不受別人的擺佈和奴役,人民就必須細心呵護和爭取這有關民主的九條“黃金法則”,守住民主的底線,守住民主的邊界。雖然象聯邦制、任期制、彈劾罷免一類的製度建構對鞏固民主的疆域也很重要,但一個國家的政治生活與社會生活如果能以前述九條“黃金法則”為磐石的話,我認為這個國家就可以稱為民主的國家了,這個社會也就可以稱為民主的社會了!

(完)

2006年秋於渭南監獄


【 民主中國首發 】 時間: 10/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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