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6日 星期一

趙常青:關於民主的黃金法則(上)




無論是極權國家還是自由國家,無論是古代、近代還是現代,人們關於民主的爭論和分歧都是非常明顯的,甚至在這個問題的認識上,會出現針鋒相對、截然相反的情況。但這絕不意味著“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在我看來,真正的民主必須遵循如下九項“黃金法則”——


“中國民主轉型的現狀與前瞻”徵文


(在人類政治思想史上,關於民主的議題十分宏大,無論其內涵和外延,無論是理論層面還是實踐層面,無論是極權國家還是自由國家,無論是古代、近代還是現代,人們關於民主的爭論和分歧都是非常明顯的,甚至在這個問題的認識上,會出現針鋒相對、截然相反的情況。但這絕不意味著“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在我看來,真正的民主必須遵循如下九項“黃金法則”—— )

關於民主的黃金法則一:眾生平等

公元前209年2月,在中國歷史上發生了著名的大澤鄉起義,其間接結果便是大秦帝國的滅亡。而領導這場人民革命的首義領袖便是陳勝,他在舉義前與吳廣等人做了一些輿論準備工作,如將寫有“陳勝王”的布條塞進魚肚子裡,又讓人半夜裡冒充狐狸叫喚,發出一些“大楚興,陳勝王”之類的聲音,藉以製造具有神秘感的輿論宣傳,同時在和吳廣殺死殘暴的督軍後,陳勝作了十分精彩的陣前即興演說,其中最具鼓動性和革命性的經典演說辭便是“王侯將相寧有種乎?!”(用今天的白話說就是“難道那些王侯將相都是天生的貴種嗎?”)

在這裡,陳勝實際上是比較樸素的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思想,他所挑戰的恰恰便是奴隸——封建制時代的貴族世襲制、特權等級制等一系列不合理、反人道、反文明的社會政治制度。

我們知道在奴隸封建制時代,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都奉行君主專制制度。在君主專制制度統治下,一旦某人通過暴力強權奪得了天下、建立了政權,便會出現所謂“打江山、坐江山”的王位世襲制局面。不僅老子可以賴到王位上直到一死,而且兒子、孫子也可以憑藉血統而一代代的在王位上賴下去,而少部分皇親國戚也可以封王、封侯、封爵,並將自己的貴族特權世襲下去。至於其他絕大部分民眾呢,則只配當僕役、當奴隸、當奴才,只配為王公貴族特權階層磕頭下跪、進貢納糧、無償提供各種各樣的服務。這種依靠暴力強權維持的特權等級制度顯然是缺乏民意基礎的,因而必然會激起底層民眾各種各樣的質疑和反抗。反抗者的思想邏輯很清楚:那就是既然大家生來都是同樣的人(正如莎士比亞在名劇《亨利五世》中藉亨利之口指出的那樣:“國王跟我一樣,也是一個人罷了。一朵紫羅蘭花,他聞起來和我聞起來還不是一樣!他頭上和我頭上合頂著同一方天,他也不過用眼睛來看、耳朵來聽。他把一切榮譽丟開,還他一個赤裸裸的本相,那麼他只是一個人罷了。”),憑什麼你就可以不勞而獲?憑什麼你就可以高高在上對我發號施令?憑什麼你就可以隨意剝奪我的財產、自由乃至於生命?我憑什麼要為你賣力?憑什麼就應該對你俯首帖耳、惟命是從?追問到最後必然會像陳勝那樣發出“王侯將相寧有種乎?”的革命性吶喊,並繼而挽起袖子、揮起拳頭向著這些作威作福、食人血肉的貴族老爺們奔去! ! !

儘管陳勝及其後繼者們的真正志向在於通過造反而謀求屬於自己的王位,但“眾生平等”法則在國家政治層面的邏輯推展必然是眾生自治,即自己做自己的主人,自己管理自己,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實行民主。這也就是說“眾生平等”法則是實行“民主”法則的前提,或者說“平等”是“民主”的邏輯原點和出發點,“民主”則是“平等”法則的邏輯結論。如果人與人之間不存在“生而平等”的法理關係,那麼專制特權階層就會以天生貴賤理論來為自己的剝削和壓迫進行辯護。就像柏拉圖胡說什麼統治者是神用黃金造成的,武士是神用白銀造成的,他們是天生的統治者,而平民百姓則是神用銅和鐵造成的,是天生出大力、流大汗、服役納貢的被統治者。至於奴隸呢,在柏拉圖的眼裡甚至連人也不是,只不過是供奴隸主驅使的“會說話的工具”而已。而在中國自周代以降,歷代統治者都把自己打扮成什麼“真命天子”,鼓吹自己是代表上天對人間行使管理權,因而自己的統治和壓迫便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正因為“天生貴賤”說是對芸芸眾生的侮辱、是對多數人的人格尊嚴的挑戰,因而近現代從事民主鬥爭的政治家、思想家都把“眾生平等”法則作為同專制君主及其製度進行鬥爭的第一武器。如由杰斐遜所起草的《獨立宣言》就明確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從他們的創造主那裡被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才在人們中間成立政府。”而1789年法國大革命中所誕生的《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的第一條就是“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 。大革命的領袖人物——第三等級的代表羅伯斯庇爾則明確宣布說:“民主的實質是平等”,而由革命所催生的法蘭西共和國則把“自由、平等、博愛”作為“共和國的格言”而寫入國家最高大法。

由此可見“眾生平等”法則對於人民的重要性,一個真正的民主國家是不可能只將政治權利和公民權利只授予權貴階層、富人階層、自由民階層或男人,而把相應的其他人如平民、窮人、婦女等排除在國家“公共”生活之外,一個只有少數人擁有“政治權利和公民權利”的國家是不能稱為民主國家的。因此,在我們尋求民主時,應該首先牢記的黃金法則便是“人人生而平等”!

關於民主的黃金法則二:主權在民

“民主”是相對於“君主”而言的。

“民主政治”是相對於“君主專制”而言的。

我們知道在君主專制國家,君主身上集中了國家所有最高的權力,君主作為最高統治者對於臣民的生命財產具有生殺予奪的絕對權力。當路易十四宣布“朕即國家”時,整個法蘭西都將跪拜在他的膝下。同樣,當週天子宣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時,整個炎黃子孫都得聽任他的擺佈了。在此情況下,帝王天子就成了唯一的立法者,他的意志就是“聖旨”,他的話語就是左右民眾的最高法律,“說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說你不是,你就不是,是也不是”,對於是非、善惡、美醜的裁定完全係於君主一念之間。而君主為了維護自身權威的合法性,就編造出一套什麼“君權神授”的謊言,以其通過“天意”來為自己的強權統治進行辯護。

這種以“天子主權論”和“君權神授論”為理論基礎的君主專制制度雖然在世界絕大部分的國家和地區維繫了長時間的統治,但實際上這種理論和實踐從其一開始就受到許多思想家的質疑和批評。例如亞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學》一書裡就曾談到:“要是說僅僅擁有兩眼、兩耳、兩手、兩足的一個人,其視聽、其行動一定勝過眾人的多眼、多耳、多足、多手者,這未免荒謬。”而古羅馬共和國時代的思想家西塞羅也說:“執政官的權力不是天然賦予的權力,而是公眾賦予的,當他獨立突起的時候,便應看作是對公民權利的僭取和專制”。中國古代也有“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的民本傳教,就連尋求仁慈君主的孟夫子也對專制帝王的絕對權威頗有微詞,並提出了著名的“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的論斷(後來的朱元璋稱帝后,在讀書讀到孟子提出的“民貴君輕”理論時,一怒之下,下令將孟子的牌位趕出孔廟,不許孟老夫子再受人間香火以示懲罰)。在中古前期,除了一些思想家對“天子主權論”、“君權神授論”提出異議外,古希臘的雅典人還創設了以“小國寡民”為特徵的城邦民主制度,以民意​​取向來治理城邦,並曾一度取得輝煌的成就(當然古雅典城邦民主制的缺陷另當別論)。

只是到了近代,“天子主權論”、“君權神授論”、“朕即國家論”才受到致命性的打擊。英法美等國的政治家、思想家以自然法為基礎,高高揚起“眾生平等”、“社會契約”與“人民主權”的理論大旗,對製造壓迫與奴役的君主專制制度進行了毀滅性的批判。

如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獨立派的思想代言人約翰.彌爾頓就認為在一個國家中,只有人民才是主權者,國王的一切權力來自人民,國王只是人民的公僕,國王只有為了人民才能成為國王,而人民不必為了國王才能成為人民,如果國王背叛了人民的利益,人民就有權力收回國王的權力,並予以廢黜甚或處死。在此理論指導下,1649年,英王查理一世才被憤怒的人民處死。

而1776年7月4日,宣布美國脫離英國統治的《獨立宣言》則明確指出:人民成立政府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而政府的正當權利,係得自被統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種形式的政府變成是損害這些目的的,那麼,人民就有權力來改變它或廢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正是根據《獨立宣言》所宣布的上述原則,北美十三州人民才團結起來,經過八年艱苦抗戰,最後才把損害他們自由和幸福的大英帝國趕出自己的家園,並根據人民主權法則組建了偉大的美利堅聯邦,其領袖集團也因拒絕帝製而為人類的幸福自由開闢了無限美麗的希望和前景!

在十八世紀的法國,啟蒙思想家如盧梭、伏爾泰、孟德斯鳩、狄德羅等人還發起了一場波瀾壯闊的思想解放運動,他們從政治、法律、哲學、宗教等各個角度論述了封建專制制度的不合理性。其中的盧梭從社會契約論出發,認為國家是人們為保護生命、財產和自由而以契約的形式組建起來的共同體,他強調說:“我們要經常記住,社會契約是一種特殊性質的契約,這就是說,人民作為整體來說是主權者。”國家主權不僅屬於人民,而且永遠屬於人民,人民主權不僅不可分割,更不可讓渡,人民不可能將自己的主權和自由奉獻給世襲君主從而使自己淪為“什麼也不是”的奴隸狀態。人民作為主權者,是一切權力的源泉,政府只能執行作為主權者的人民的意志,官吏只不過是受託於人民的公僕而已。如果人民主權被篡奪用來壓迫和奴役人民時,人民就有起而革命的權利。結果在盧梭等人的啟蒙思想影響下,1789年爆發了震驚歐洲的法國大革命,大革命不僅推翻了君主,而且直接將專橫的路易十六送上了絞刑架。這樣,法蘭西人民便將曾經被暴君竊取的權力又收回到自己的手中並因此而鼓舞了隨後200多年發生在世界各國的民主革命(當然盧梭理論及法國大革命的消極影響不在此論)。

應該說“人民主權”理論是民主理論的精髓,其合理性正在於它體現了“人人生而平等”的第一原則,它把人民從天子帝王的奴役壓迫下解放出來,恢復了人民作為大地主人的權利、榮譽和尊嚴。可以說,從此以後,人民懂得如何才能活得像個人了。

說到這裡,“人民主權”究竟是什麼意思呢?就我的理解而言,它是指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作為國家的主人​​,對於自己國家的政治、法律、軍事、經濟文化教育、內政、外交諸方面事務擁有最高的和最後的決定權。套用人本主義開山大師普羅泰各拉的話說就是“人民是萬物的尺度”,在自己所生活的國家裡,人民是萬事萬物的立法者、管理者、審判者。

這便是我所理解的有關“人民主權”理論的黃金內涵!

這也是我所理解的有關“民主”理論的黃金內涵!

關於民主的黃金法則三:少數服從多數

前面論述了民主的黃金內涵是“主權在民”的意思,即人民作為國家的主人​​,對於自己國家的公共事務(包括內政、外交全方位)擁有最高和最後的決定權,人民是萬事萬物的立法者、管理者和審判者,離開人民的同意和許可,一切有關公共事務的行為都是非法的。

但是,我們知道“人民”並不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它應該是一個國家內所有國民的總稱(在這個問題上,我和共產黨的認識是不同的,共產黨把國民人為地劃分為兩大塊:一塊被稱之為“敵人”,另一塊才叫“人民”,至於誰是“敵人”、誰是“人民”,其尺度則完全由這個黨說了算。比如說劉少奇,一會兒屬於“人民” ,一會兒又歸類於“叛徒、內奸、工賊”,一會兒又屬於“人民”了;張志新也一會兒被這個黨作為“敵人”處死,時間不長,又被說成是“黨和人民的好女兒”了……),這也意味著當我們說“人民”時,它實際上包含著千千萬萬的國家公民,正像我們在說“人”這個概念時,實際包含著古今中外所有的人。

既然“人民”是由千千萬萬的具體個人組成的,而每一個正常人都是具有獨立的思維和意志的,這些思維和意志由於各自所處的環境不同、各自的利害關係不一樣,因而在對同一事物的思維判斷和意志趨向上就很難出現100%的一致。在此情況下,人民又該怎樣行使自己的主權呢?舉例而言,今年(2005年)五月,在是否批准歐盟憲法條約這個重大問題上,歐洲各國的內部意見是很不一樣的,拿法國來說吧,一部分國民認為一個統一的歐洲會減少內耗,會提升歐盟在國際舞台上的地位,因此主張說“Yes”,而另一部分國民則認為一個統一的歐洲會降低法蘭西人的優越性,會使法國相對豐富的資源被分享,並降低法國人的生活質量,因而主張說“NO”。面對如此分歧是批准還是不批准呢?法國採取了最民主的“全民公決”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的,讓每一個人都有平等的機會來表達自己的意志。既就是極力鼓動國民說“Yes”的總統希拉克也只有普通一票的權利,結果多數國民在公決中投了反對票,歐洲憲法條約也就只好接受多數法國人的這一決定了。

這便是有關“民主”的第三個黃金法則—​​—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即人民在關係到公共利益的重大問題上行使主權時,是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來決定最終結果的。

在這裡需要說明的是,不管是處於“少數”中的個人,還是處於“多數”中的個人,都得到了充分錶達個人意志的機會,即每個人的意志都是自由的,都是不受愚弄、威脅和強制的,都是每個人根據自己的理性判斷做出的,而且根據“眾生平等”原則,大家的票值是一樣的。像法國全民公決中,希拉克不能因為自己是總統,就可以多投十票或宣布自己的一票頂一百票或一萬票。公交車司機也不會因為自己的平民身份就認為自己所投的票值就比總統希拉克的票值貶值一百倍或一萬倍。從法律地位上講,大家是平等的,是一等一的關係。所以儘管貴為總統的希拉克十分希望國民們跟他一樣投贊成票,但好在崇尚自由的法蘭西人都有屬於自己主宰的頭腦和意志,在這個問題上他們沒有迎合總統那眼巴巴的慾望,多數人投了反對票。在此情況下,處於少數派的希拉克雖然滿懷惆悵,卻也只好服從多數人的決定了。

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既體現了眾生平等原則,又體現了人民主權原則,其主要目的就是防止個別人的獨裁和少數人的專制,使多數人的利益得到保護,並使多數人的意志在公共事務中,得到尊重和實現。

關於民主的黃金法則(四):民主的邊界——保護少數

民主的偉大力量正在於它體現的是多數人的意志,保護的是多數人的利益,防止少數人對多數人的獨裁和專制,從而避免大規模的人道災難和悲劇的出現。

但這是否意味著多數人的意志就是不受制約的絕對命令、多數人就可以為所欲為呢?是不是多數人就可以反過來對少數人實行專制,從而造成多數對少數的暴政呢?

答案是否定的。

當我們說“少數必須服從多數”時,是指當涉及國家、集體、社會等領域內的公共事務出現意見分歧時,應該體現民主的、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但是在任何時候、在任何時空條件下,都必須尊重和保護人類之所以為人類的基本人權(這個基本人權包括基本的公民權利、基本的政治權利和基本的社會經濟文化權利等),這個基本人權不僅為國民中的多數人所享有,國民中的少數人也同樣應該享有;不僅多數人的基本人權應該受到尊重和保護,少數人的這些基本人權同樣應該受到尊重和保護。能否保護少數人的基本人權,這便是民主的邊界,越過這個邊界,便會出現多數對少數的暴政。正如少數壓迫多數是不人道的一樣,多數壓迫少數也同樣是嚴重的不人道!

如在2005年6月的伊朗總統大選中,極端保守的德黑蘭市長內賈德以1700萬票的優勢擊敗具有開明改革傾向的拉夫撒甲尼,從而當選新一屆伊朗總統。儘管美國曾把伊朗指責為少數“無賴國家”或地球上的“暴政前哨”國家之一,但從總統這一重要公職是由競選產生的角度講,我認為伊朗國家還是比較民主的,至少比起中國、古巴、朝鮮這樣的共產黨國家來說,伊朗國家的政治生活在很大程度上還是體現了“少數服從多數”這一民主法則的。但伊朗的問題不僅在於它是一個政教合一的神權國家(在此不論),而且在於多數人的選擇將有可能對少數人的基本人權形成侵犯。如內賈德在任德黑蘭市長期間就下令城市僱員必須蓄鬍子、穿長袖(這一命令就好像滿清入關時下令漢人必須剃髮留辮一樣荒謬),先不說蓄鬍子對於女性的審美情趣會造成什麼樣的心理影響,在我看來,是否蓄鬍子、留什麼樣的髮型、穿什麼樣的衣服,它純粹是一個人的私生活問題,是容不得別人干涉的,內賈德喜歡留鬍子、喜歡穿長袖,他自己那樣做就是,因為那是他最基本的公民權利。但他以首都市長的身份下令城市公務人員都必須這樣做,這就是非常錯誤的,哪怕多數伊朗人繼續選舉他當總統,也不能認為他的上述政令就是正確的。如果城市男性僱員拒絕接受他的上述命令而被他下令解僱或逮捕,這便會造成多數對少數的暴政。因此,我認為極端保守的內賈德的當選對於伊朗民眾而言,絕不是一聲響亮的福音,他很可能造成伊朗國家的倒退和悲劇——但願我是杞人憂天,但從伊朗國家現實社會生活的自由度而言,民主大國對它的批評和譴責並不是沒有道理的。

在保護少數的問題上,我認為美國是做得比較好的(儘管美國也有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學者丁林在《少數人的權利》一文中,曾談到在美國生活著一個少數族群——阿米緒人,阿米緒人的宗教信仰使他們拒絕一切現代文明,如普遍固守手工勞動,拒絕汽車、電燈、電話等現代文明,使用馬車、用蠟燭照明等。最極端的是他們奉行絕對和平原則,連兵役也拒絕參加!阿米緒人的這種生活方式和價值理念與美國的《兵役法》發生衝突,根據該法,戰時拒服兵役是要坐牢的。但是美國國會和聯邦法院經過詳細調查後,認為阿米緒人信奉和平的思想是真誠的,但又不能讓阿米緒人只享受公民權利,而不盡相關國家義務,因而在二戰中聯邦法院特別判定阿米緒人適齡公民都要到後方軍工企業從事無償勞動一年半時間後可免去兵役——看了這篇文章後,我非常感動,一方面為阿米緒人虔誠的宗教信仰而感動,另一方面,為偉大的美國精神而感動——她的民主、她的自由、她的寬容、她對少數的保護使得美利堅幾乎成了近代以來一切受迫害的宗教人士、猶​​太人、各專制國家的持不同政見者的最理想的避難所!也因此,我向美國致敬!向偉大而又崇高的美國精神致敬!我們必須明白:無論是少數人的政權還是多數人的政權,就其本性而言都具有極強的擴張性,如果人民中的20%的少數得不到保護的話,如果這種傷害少數的情況得到支持或縱容的話,那麼其最終的結果很可能是80%的多數都處在被奴役之下,在那種情況下,不僅民主完蛋了,而且人民也跟著完蛋了!

因此,在我們強調“人民主權”時,在我們強調“少數必須服從多數”時,我們一定要記住:民主是有邊界的,民主是有底線的,那就是保護少數人的基本人權。越過“保護少數”的邊界和底線,民主將會走向她的反面。對於人民來說,這個“反面”意味著什麼,那將是不言而喻的了!

關於民主的黃金法則(五):公平競選

我在前面講了民主的黃金內涵就是“主權在民”的意思,即人民在有關國家和社會的公共事務問題上(包括內政、外交等)擁有最高和最後的決定權。而人民在行使主權時,將奉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來解決彼此之間可能存在的分歧。但無論是“主權在民”法則,還是“少數服從多數”法則,其實都是純粹的真理性認識,如何從操作層面將上述的真理性認識落實到國家的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去,如何從實踐中保證人民是國家的主人​​,這才是民主的關鍵!

而在得出有關答案之前,我們必須明白這樣一個常識:即人民成立國家、組織政府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解決單個人的力量無法解決而又必須解決的事情(如國防、大型水利工程、公共交通、公共安全、相互糾紛等),同時利用政府在組織資源方面的優勢設法增加人民的幸福和福利。但是國家和政府並不能自行完成這一職能,而是要由具體的人(如執政官)來執行這些職能。而人民又是一個群體性概念,它是由許許多多的個人組成的,讓每個人都去充當國家執政官(本節所謂“執政官”泛指一切重要公職如總統、議員、省長、縣長等)在理論上好聽(能夠反映人民主權原則),但在實踐上卻是行不通的;如果象帝王天子那樣以當然的、永遠的國家執政官自居,其結果,國家將會變成帝王天子的後花園,廣大人民不僅會失去主權,而且會淪落為帝王天子的奴隸和工具,從而背離人民成立國家、組織政府的正義目的。

那麼,在“生養遍地”的人民當中,該以怎樣的方式產生“執政官”,使其既能體現人民主權原則,又能保證該執政官代表國家和政府忠實地履行自己對於民眾的職能和責任呢?聰明的人類在否定了君主專制模式的合理性後,給出的唯一正確答案就是:民主選舉!

我們知道“人人生而平等”原則是指人們在人格、尊嚴和機會上應該是平等的,而不是指人們在智能、體能、道德修養等方面是完全一樣的。實際上,由於各種各樣的具體原因,不同的人在智能、體能和道德操守等方面的表現是有差別的——有的人可能會聰明一些,有的人會笨一些;有的人體魄健野、有的人可能會病弱一些;有的人道德修養好、有的人可能就會表現得差一些…… 那麼,在這千差萬別的芸芸眾生中,到底該由誰來出任“執政官”這一重要角色呢?前面說了這唯一的答案就是選舉。即通過選舉使那個大多數人看來最智慧、道德修養高、身體健康、熱心公共福利的人出任“執政官”來為自己服務、為人民服務!

但必須引起注意的是:選舉是有陷阱的。自希特勒時代結束以來,敢於公開敵視民主的聲音幾乎沒有了,民主的力量是如此的強大,以至於許許多多的專制強權國家如前蘇聯東歐國家、中國、朝鮮、古巴等國都在大喊特喊自己的國家最民主。就連一些公認的獨裁者如金正日、薩達姆、卡斯特羅之流為了給自己的政權披上合法性的外衣,也會操縱國民大玩“選舉”遊戲。如2002年伊拉克搞了所謂總統大選,選舉結果是薩達姆以100%的得票率再次當選為伊拉克共和國總統。而中國國家元首的換屆選舉,唯一候選人也總是以高得票率通過!我在這裡並不想討論薩達姆或中國國家元首的個人素質如何,我只是想指出,這種薩達姆式的“選舉”實在是對民主的褻瀆,是對人民的犯罪。因為在這種所謂的“選舉”中,不僅候選人是唯一的,而且是由強權政治集團內部力量一手操縱完成的,這種選舉不過是獨裁者及其強權集團為了繼續對人民施行專制統治而玩弄的政治把戲而已。這種選舉當然是一個危險的陷阱,人民通過這種被強加的形式主義選舉實際上把自己推向了受強權集團壓迫和奴役的境地。因而,薩達姆式的選舉絕不可能是人民的福音,薩達姆式的執政官也不可能去“全心全意的為人民服務”。這種選舉,其結果——用哈耶克的話說就是“只能使最壞者當政”!

真正的公平的選舉必須是競選。在人類政治思想史上,無論是熊彼特、戴蒙德還是亨廷頓都特別強調競選的重要性,如亨廷頓在《第三波》一書中就十分重視“競選”的重要意義,認為“民主的本質就是競選”。那麼為什麼只有競選才能表現出民主的本質?為什麼只有競選才能選舉出人民所真心實意擁戴的“執政官”呢?這是由競選制度的如下幾個特徵所決定的:

第一,自願性。

在競選性的民主選舉中,選民和候選人都具有自主意志性,即選民選誰不選誰完全取決於自己的意志,不存在任何的高壓和脅迫,這和專制強權下的形式主義選舉是有本質區別的。如共產黨國家常常用舉手錶決的形式來進行“選舉“,在眾目睽睽之下不舉手的人常會以“這人在政治上是靠不住的”為由而遭遇“秋後算賬”的命運,因而大多數人會從自己的厲害得失去考量而違心地“選”出自己可能並不想選出的人。

“自願性”原則不僅對於選民來說非常重要,而且對於候選人來說同樣重要。在競選制度中,所有的候選人對於自己所角逐的“執政官”一職的權利和義務都是非常明確的,所有候選人都明白自己一旦當選將面臨著什麼樣的責任和挑戰。但是對於這些候選人來說,他們都是公開、主動、自願地向選民要求去承擔那份責任和挑戰的。人民相信,只有那些自願要求去為大眾提供服務的候選人才有可能為大眾提供充分到位的服務。一個人雖然具有過人才幹,但如果對“執政官”的角色缺乏興趣和熱情,很難想像他會將“執政官”的工作幹得有聲有色,所以“自願”為選民提供服務對於民主選舉來說是非常重要的。而在一些非民主國家,譬如中國,一些非常重要的公職如“人民代表”就會被當局安排給一些自己既不想做也會做不好的人去做。 《南方周末》2005年11月24日的一篇專題報導裡曾提到1998年“當選”全國人大代表的浙江某學校老師李莉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便說過這樣一段話:“我是個教生物的老師,冷不丁當上全國人大代表,像在做夢一樣,本想就是去開開會,沒想到還要提議案,討論時還得發言……大家都發言了,咱也得說兩句啊,後來勉強說了執法難的問題。”從李莉的這段很坦率的談話裡我們可以發現:第一,李莉在當上全國人大代表以前根本不知道自己會去承擔這個角色,從主觀上講她沒有做人民代表的故意性和主動性,這就必然導致——第二,無法有效履行全國人大代表的工作職責,甚至對全國人大代表的責任及其工作的嚴肅性和神聖性是一點也不知道的。在此情況下,又怎能指望李莉為其所代表的選區及其身後的四十多萬選民提供充分到位的服務呢?正如李莉自己所說的那樣“大家都發言了,咱也得說兩句啊,後來勉強說了執法難的問題”……

其實在中國,普遍存在的形式主義選舉其導致的終極結果便是選民與當選人之間的脫節以及當選後的無能和不負責任。 1998年元月,我在競選南鄭縣人民代表前曾作了一個民意調查,我所在的八一三廠選區共有男女代表各一人,當我在調查卷中問到“你知道本選區上一屆選舉的人大代表的姓名嗎?”結果在回收的117份有效調查卷中,只有3人知道兩個代表的名字,另有一人只知道其中一個男代表的名字,不知道姓名的選民比例竟然高達96.6%!中國社會現存的這種可笑、可悲而又可恥的政治生態難道還要這樣無限期地維持下去嗎?有識之士還不趕緊站出來為改變這種不合理的政治情勢而奮鬥嗎?

朋友們,努力呵!

第二,公開性。

我們知道,一切非民主國家的政治運作都是在黑箱中進行的,都是缺乏透明度的(也因此,具有民主、人道意識的偉大改革家戈爾巴喬夫先生才大力強調公開性、透明度的重要性),自然這類國家的所謂選舉也是在幕後運作的,絕大部分選民根本不了解候選人的政見、個人成就及道德修養,人民只是盲目地在選票上畫圈而已。

但在競選民主中,所有候選人都將積極主動、大張旗鼓地宣傳自己的政見、人品、學識及成就等等。與此同時,各候選人為了贏得大選,還將調動一切力量去尋找其他候選人的弱點、缺點並加以攻擊,從而使民眾相信惟有自己才有資格當選(如2004年美國總統大選中,當克里大力宣傳自己在越戰中多麼勇敢時,布什就尋找到克里當年越戰時的戰友出來證明說克里是在吹牛,並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而在反對黨、輿論媒體等方方面面製約力量的監督下,所有候選人都將全方位地曝光在民眾的視野裡,廣大選民將根據對各位候選人諸多情報信息的綜合考量,來選取最有可能為自己提供優質服務的“執政官”。在此“公開性”的陽光照耀下,有問題的候選人,哪怕是私生活方面的作風問題,都會嚴重影響自己的政治前程。因而在民主國家,有志於服務大眾的人不僅要頭腦發達、博學多識,而且還應是公眾的道德楷模,只有真正的德才兼備型人物才會一路陽光地奔向權力的金字塔頂。

第三,公平性。

聖雄甘地曾說:“我所理解的民主是:在這一制度中,最弱者應當有與最強者一樣的機會。”甘地在這裡正是強調了民主的公平性特徵,即不論窮人富人、不論階級屬性和社會地位、不論文化知識水平如何,都有公平的機會去獲取“執政官”的角色。

秦暉先生在自己的文章中曾談到這樣一件事:

說沙俄時代的警察民粹派攻擊西歐的民主自由是虛偽的,說什麼西方“統治機關是選舉的,但選出來的都是富人,富人管事情很不公平,他們欺壓窮人。而俄國的統治機關不是選舉的,一切都由專製沙皇來管,沙皇對一切人都是公道的,不論對窮人和富人都一樣。”面對如此胡言亂語,列寧批評說:“這種話完全是撒謊,哪一個俄國人都知道,俄國統治的'公道'是怎麼回事……可是在歐洲其它一切國家裡,工廠的工人和種田的雇農也都能參加國會,他們在全體人民面前,自由地講工人的貧苦生活,號召工人團結起來,爭取過比較好的生活。誰也不敢禁止人民代表講這種話,沒有一個警察敢動他們一根毫毛。”(見《問題與主義》147- 148頁)。

列寧所講的“工廠的工人和種田的雇農也都能參加國會”的現象正是公平競選的表現,這也正是馬克思去世之後,伯恩斯坦等人放棄暴力革命,主張走議會道路(所謂“修正主義道路”)的原因。這還是“劈木條者”林肯能夠當選美國總統的原因。可是我這個生活在共產黨控制下的中國公民卻因為參加競選人民代表活動在1998年7月被有關當局逮捕並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這是多麼令人感到悲哀的事!說心裡話,我對列寧所講的“沒有一個警察敢動他們一根毫毛”的那種政治生活是十分嚮往的。遺憾的是別國人民在100多年前的十九世紀就已享有的民主自由生活,我們中國人在進入21世紀後還沒有享受到,我和我的許多朋友都因為去爭取這種生活而受到共產主義政治警察一而再、再而三的逮捕判刑,這不能不說是我們中國人的巨大悲劇!

第四,可選擇性。

沒有人會相信薩達姆式的選舉是真正的民主選舉,既就是他以100%的得票率當選“執政官”角色,也沒有人會相信這能體現真正的民意。因為候選人是唯一的,人民沒有選擇的餘地,而且因為這樣的選舉完全操縱在當局手中,因而選不選都是那麼回事。既就是人民沒有那麼高的投票率,獨裁者也沒有那麼高的得票率,有關方面也會製造出一些宏大的“數字工程”。

但民主選舉的最大特點恰恰在於它的競爭性。候選人不是由某一個政治集團壟斷性提出,他不是唯一的,而是各個人民團體、各個階層、各個利益群體都可以提出自己的候選人。而有志於為民眾服務的自由公民也可以以獨立候選人的身份參與到競選中去。這樣,博取“執政官”角色的候選人至少就會有兩位,而人民便會因此而獲得“挑選”的機會。由於選舉是公開的、透明的、公平的,候選人對於自己的一切也沒有什麼可以隱瞞的,經過比較,選民多數滿意的那個幸運者就會被人民推上“執政官”的地位。

就拿2005年7月國民黨的黨主席選舉來說,它雖然是一個政治團體的內部選舉,但這個內部選舉卻完全是一次真正公平的民主選舉。兩個候選人一個是台北市長馬英九,一個是立法院長王金平,均頗有政績。按照國民黨高層的意思是希望王金平當選,因為在投票時35個中常委中,至少有25個常委將票投給了王金平,連原黨主席連戰及其女兒也將自己的一票投給了王金平。若按傳統的產生接班人的方式,走上層路線的王金平必當選無疑,但改革後的國民黨,本次黨主席選舉卻完全採用全體黨員直接投票的“全民公決”的方式進行,黨主席、中常委的票值與普通市民黨員的票值完全一樣。這樣,在女性和中青年黨員中擁有良好人氣的台北市長馬英九便以73%的得票率擊敗王金平而當選新一屆中國國民黨的黨主席。從某種意義上講,本次大選也許就是2008年台灣地區領導人競選的預演,但願認同一個中國原則的馬英九先生能在2008年的“中華民國總統”大選中一舉登上“執政官”的莊嚴寶鼎。

正因為民主競選具有前述的四個特徵(即自願性、公開性、公平性、可選擇性),才使人民主權原則從理論層面進入到現實具體的可操作層面,才使“執政官”及國家政權的建立具有了合法性與公意性的基礎,民主制度也才最終彰顯出其燦爛的光輝。

阿克頓勳爵在評論古雅典的梭倫改革時指出:

“它開啟了這樣一種觀念:每個人都有選舉的權利,因為它的財產、家庭和生命,全靠當選者的正直和智慧來維繫。這個觀念徹底顛覆了人類的權力觀:一切政治權力皆依賴於道德的力量,基於同意的統治取代了基於強制的統治……梭倫使得每個公民都成為自身利益的保護者,從而為國家注入了民主的要素。”(見《自由與權力》 35頁)

而由杰斐遜起草的《獨立宣言》也明確宣布:“政府的正當權利,係得自被統治者的同意”。

秦暉先生在論述中國古代的科舉官僚制度時同樣明確指出:

“政治制度的核心在於統治的合法性基礎……民主政治中的選舉是解決統治合法性的。”“民主意義何在?就在於它確立了統治者的權力來自被統治者之授權這一原則,從而較好的解決了統治的合法性基礎問題。”(均見《問題與主義》P406)

由此可見,一些具有人本關懷傾向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都曾注意到了民主選舉的重要性。熊彼特等人更是把它上升到了“民主的本質”的高度,其原因正在於通過公平競選並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來決定“執政官”的歸屬。這個公平選舉的過程也就是人民自願授權的過程,它既尊重了民意、體現了民意,也使“執政官”的統治獲得了名正言順的人心基礎,這就是民主選舉的真諦所在,這也是當今最極權、最專制的政黨及其頭面人物也不敢象希特勒那樣公開詆毀民主,也是獨裁如薩達姆之流也要搞搞形式主義選舉的奧秘所在。


【 民主中國首發 】 時間: 9/25/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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